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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宝军、孙淑英诉栾荣森、李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军,孙淑英,栾荣森,李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188号原告:郭宝军,住伊宁市。原告:孙淑英,住伊宁市。被告:栾荣森,系伊犁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易贷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住伊宁市。被告:李雪,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军、孙淑英诉被告栾荣森、李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宝军、孙淑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