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春与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441号原告王春,农民。被告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百慧制药厂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树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与被告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抚宁区教育局茶棚学校、抚宁县幼儿园、王家沟教学楼、城关镇、北寨小学、大新寨小学教学楼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约定完工后结清工资。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完工证明5张,证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46068元,经催要,被告给付原告98000元,剩余48068元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给付所欠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王春劳务款人民币36158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