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录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录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98号被执行人何录湖(又名何争气),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录湖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录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款5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何录湖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何录湖履行罚金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对何录湖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