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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建申请毕俊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毕俊琴,白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毕俊琴,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白玉文,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毕俊琴、白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东民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