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建申请毕俊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毕俊琴,白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毕俊琴,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白玉文,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毕俊琴、白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东民初字第53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