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朱红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02行初10号起诉人朱红莲。2016年3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红莲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朱红莲诉称,2003年上半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人民政府以内部谈话的方式告知起诉人要以买断的方式精简编制人员,故起诉人于同年8月与新铺镇人民政府协议解除事业编制。2015年11月,起诉人朱红莲得知2003年精简编制人员并不包括正式事业编制人员。起诉人朱红莲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人民政府上述解除起诉人事业编制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朱红莲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红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晖人民陪审员 晏勇军人民陪审员 王智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