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冉茂宪与朱林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宪,朱林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原告:冉茂宪,男,土家族。被告:朱林峰,成年。原告冉茂宪与被告朱林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宪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锡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