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琪与梁金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琪,梁金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124号原告梁琪。委托公民代理人毛小云.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刚云,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金容。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梁琪诉被告梁金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5元后,由还原告梁琪负担。审 判 长 林 蔚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骞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