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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沙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佳佳与被告薛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佳,薛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王佳佳,男,被告薛佳,女,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