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9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五峰高峰煤矿有限公司 非诉审查 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峰高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29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会国,局长。被执行人:五峰高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桥坪村*组。法定代表人:张卫宁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五峰高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的行政处理(五人社监理(2016)04号)决定:被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3955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拖欠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峰煤矿责任有限公司张某某等46名工人工资共计395533元的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日给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15)04号),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峰煤矿责任有限公司张某某等46名工人工资共计39553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五人社监催(2016)02号)。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和履行催告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处理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五峰高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五人社监理(2015)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五人社监理(2015)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洪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卫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