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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许玲与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玲,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6号原告:许玲,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范伟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青,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祥,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蒋传喜,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宣城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合肥市。上述四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许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已调解,许玲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房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4978号房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 旋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