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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顾红英与张关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英,张关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632号原告:顾红英。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关林。委托代理人:赵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36号。代表人:施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景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红英诉被告张关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顾红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君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