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湖州鑫浙农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湖州鑫浙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083号原告:姚建忠,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被告: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南街口。法定代表人:吴金康。被告:湖州鑫浙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路789号2幢二层。法定代表人:徐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湖州鑫浙农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对被告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湖州鑫浙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婷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