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福森与刘云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森,刘云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魏福森,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云一,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森诉被告刘云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福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