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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福森与刘云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森,刘云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魏福森,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云一,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森诉被告刘云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福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