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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娄季昌、王金爱、陈红现、李秋凤、娄季欣、李春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娄季昌,王金爱,陈红现,李秋凤,娄季欣,李春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娄季昌(曾用名娄记昌),男,汉族,生于1963年。被告王金爱,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址同上。被告陈红现(曾用名陈孬日),男,汉族,生于1969年。被告李秋凤,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址同上。被告娄季欣,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被告李春格,女,汉族,生于1965年,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娄季昌、王金爱、陈红现、李秋凤、娄季欣、李春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娄季昌、王金爱、陈红现、李秋凤、娄季欣、李春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娄季昌、王金爱、陈红现、李秋凤、娄季欣、李春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