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孔雪玲与袁怀姑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雪玲,袁怀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雪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身份证号码:×××0022。委托代理人:何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怀姑,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24。委托代理人:文小斌,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博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上诉人孔雪玲与被上诉人袁怀姑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雪玲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雪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故上诉人孔雪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雪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上诉人孔雪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文审判员 李小冬审判员 蔡红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煌霖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