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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孔雪玲与袁怀姑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雪玲,袁怀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雪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身份证号码:×××0022。委托代理人:何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怀姑,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24。委托代理人:文小斌,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博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上诉人孔雪玲与被上诉人袁怀姑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雪玲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雪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故上诉人孔雪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雪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上诉人孔雪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文审判员 李小冬审判员 蔡红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煌霖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