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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雷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雷,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暂住江苏省太仓市。2015年9月8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同年9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王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锦江支行申领牡丹贷记卡一张。从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7月30日,王雷多次使用该贷记卡进行透支。期间2013年7月份因其贷记卡丢失而先后补办牡丹贷记卡。2013年8月份开始不再还款。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王雷仍不归还透支款,截止至2015年6月24日银行报案,王雷共计透支本金累计49999.60元。2015年9月8日,王雷在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被当地警方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王雷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羁押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报案材料,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银行催收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发卡登记簿,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笔录,王雷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雷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雷至今未退赃,给发卡银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追缴。考虑到王雷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雷赃款49999.60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锦江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