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清泉与刘红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359号徐清泉:你与刘红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经办人:吴万强电话:0558-255****书记员:谭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