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吉祥与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吉祥,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吉祥(曾用名徐吉富),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生,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联社理事长。上诉人徐吉祥因与被上诉人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徐吉祥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徐吉祥逾期未按照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吉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孙儒婕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