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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邢磊与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磊,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邢磊,居民。被执行人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刘仍坤,经理。邢磊与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沛商初字第03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邢磊借款本金96.4万元、利息11.24万元,合计107.64万元,于2015年8月27日前偿还原告10万元,并自2015年9月起每月27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如被告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邢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刘冰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784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4452元减半收取为7226元,由被告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邢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抵偿本案执行款项;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协议内容约定抵偿财产进行交接,致本案暂无法有效执结。本院认为,邢磊与徐州亿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致本案暂时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7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