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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阳新县富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阳新县富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22号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富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义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阳新县富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