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林建训与国网浙江三门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训,国网浙江三门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林建训。委托代理人:林伟挺。被告:国网浙江三门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东。委托代理人:陈英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训诉被告国网浙江三门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训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训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