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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诉范仁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01号申请人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幢。法定代表人顾锡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群,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仁开,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XX乡XX村XX组。申请人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627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宇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