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丛爱英与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爱英,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95号原告丛爱英。被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爱英与被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丛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