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一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一字第268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7日,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9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