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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一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一字第268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7日,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9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