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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龚晓梅与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梅,刘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233号原告:龚晓梅,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梅诉被告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晓梅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