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龚晓梅与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梅,刘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233号原告:龚晓梅,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梅诉被告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晓梅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