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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宏州与武侯区中威数码产品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州,武侯区中威数码产品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732号原告李宏州。委托代理人向家来,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中威数码产品经营部。负责人谢新辉。原告李宏州与被告武侯区中威数码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中威数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文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州的委托代理人向家来、被告负责人谢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州称,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但截止2015年7月31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欠付原告工资24750元,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31日,原告以被告欠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但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资2475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5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500元。被告中威数码辩称,原告作为在校学生,在被告处兼职做校园代理,原告盗用被告的公章出具的证明,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在此期间,原告为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在校学生。另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资24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56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并补缴社保。2016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以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2项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原告主张的工作时间期间,是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的在校大学生,亦未获得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原告利用业余时间在被告处兼职代理,不视为就业,原告主张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被告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社保,因社保征缴属用人单位与社保行政机构的行政关系,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据此,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宏州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武侯区中威数码产品经营部不支付原告李宏州工资24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56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