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63号罪犯黄其和,男,汉族,现年54岁,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八日作出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其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三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其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882.122分,名列分监区第24名,二○一四年下半年、二○一五年上半年、二○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黄其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其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