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波与董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169号原告赵某,男。被告董某某,男。被告董某某,男。上列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