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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波与董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169号原告赵某,男。被告董某某,男。被告董某某,男。上列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