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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三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丁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丁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1570号原告:张勇被告:丁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丁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3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熠人民陪审员 翟 瑜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应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