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柏连军与步晓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连军,步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柏连军,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步晓强,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柏连军与被执行人步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步晓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柏连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