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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柏连军与步晓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连军,步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柏连军,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步晓强,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柏连军与被执行人步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步晓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柏连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