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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薛向富与吕梁市科学技术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向富,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58号原告薛向富,山西省方山县北武当镇河庄村291号。委托代理人乔志梅,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梁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牛鹏飞。委托代理人张志辉,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向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向富撤回起诉。诉讼211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