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与朱渊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朱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45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负责人周尚武,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朱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与被执行人朱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94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平安镇明发煤矸石砖厂的债权589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03元。执行费784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