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朱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朱宝春,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939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春,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宋波,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朱宝春、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宝春、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阴 悦审判员 朱春晓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