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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周学雄、袁能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英,周学雄,袁能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628号原告:周桂英。委托代理人:潘永华,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雄。被告:袁能飞。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3、14层。负责人:尹君。委托代理人:郭美、金明敏,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桂英诉被告周学雄、袁能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周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学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学雄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英撤回对被告周学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