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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椿树院25号。被告宋某某,男,1969年7月14日,汉族,地址:鲁山县城钢厂路19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