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椿树院25号。被告宋某某,男,1969年7月14日,汉族,地址:鲁山县城钢厂路19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