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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秋勤与萧县龙耘中学、廖停远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勤,萧县龙耘中学,廖停远,廖公军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179号原告:刘秋勤,女,汉族,1997年8月1日生,学生,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现住安徽省萧县。法定代理人:刘羽华,男,汉族,打工,1967年4月2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龙耘中学,住所地萧县西关,组织机构代码76081709-9。负责人:李云生,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停远,男,汉族,学生,1997年7月10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萧县人,现在龙耘中学读高三。被告:廖公军,男,汉族,打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勤与被告萧县龙耘中学、廖停远、廖公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换为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