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靳国桥诉被告朱磊、朱素文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桥,朱磊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10号原告:靳国桥,女。被告:朱磊,男。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朱素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国桥诉被告朱磊、朱素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国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国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国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査红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