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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靳国桥诉被告朱磊、朱素文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桥,朱磊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10号原告:靳国桥,女。被告:朱磊,男。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朱素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国桥诉被告朱磊、朱素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国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国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国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査红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