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壮,无职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7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北京远俊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附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壮抓获后在其持有的包裹中搜出白色结晶体2袋和红色药片4粒,并依法予以扣押。后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白色结晶体2袋共净重98.5克,红色药片4粒共净重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壮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刘某、牟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范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壮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壮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在案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凤玲审 判 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