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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22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帅帅申请执行韩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帅帅,韩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22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黄帅帅,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韩树和,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霍市公安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黄帅帅申请执行韩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2016)内0581执22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黄帅帅,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韩树和,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霍市公安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黄帅帅申请执行韩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斯日古楞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阿古达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