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林园路副**号。法定代表人:柯立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博中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克拉玛依市,且涉案标的金额为2472.79万余元,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也约定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载明本案建设工程地址为“博乐市温泉路和北京路交叉口”,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起诉标的金额为2472.79183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亦属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倩助理审判员 古丽巴哈尔助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