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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962号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住所地在镇平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