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962号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住所地在镇平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