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557号原告申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鲁某某,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现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