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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557号原告申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鲁某某,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现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