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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奕与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奕,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7039号原告何奕,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温鸿恺,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涛,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奕与被告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奕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ASHY11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闻海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关志罡、王雪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