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施某甲、施某乙与施某丙、薛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薛某,施某丁,施某戊,施某己,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施某甲,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施某乙,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施某丙,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某,女,193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施某丁,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施某戊,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施某己,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某,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施某甲与被执行人施某丙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经查,本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没有协助办理过户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施某甲、施某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商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