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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刚诉被告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赵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王志刚,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侠,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叶,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497元,其余24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文   斌人民陪审员 孟金人民陪审员骆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