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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洪某与黄某、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黄某,杨某,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383号原告:洪某,男,199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街道垌尾村委会垌尾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9********。法定监护人:洪成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法定监护人:林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黄某。法定监护人:黄清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法定监护人:李科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杨某。法定监护人:杨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法定监护人:严明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蒙某。法定监护人:蒙朝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人,住阳春市。法定监护人:傅善凤,女,××年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人,住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黄某、杨某、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将赔偿付清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后为104.5元,由原告洪某承担。审 判 长  赖明高审 判 员  黄 顺人民陪审员  周芷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哺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