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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振敏与沈佳兴、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敏,沈佳兴,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605号原告张振敏,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朱健、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佳兴,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彬,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敏与被告沈佳兴、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敏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60元,减半收取19080元,由原告张振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