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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宝军诉龙江县哈拉海乡农业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军,龙江县哈拉海乡农业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2号原告刘宝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龙江县哈拉海乡农业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负责人赵辉,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