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宝军诉龙江县哈拉海乡农业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军,龙江县哈拉海乡农业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2号原告刘宝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龙江县哈拉海乡农业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负责人赵辉,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