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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邸连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682号罪犯邸连雨,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了(2009)北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邸连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邸连雨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后,曾受记功1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邸连雨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邸连雨减去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11月17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