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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0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瑶莉与刘小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瑶莉,刘小东,李凤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04-506号申请执行人陈瑶莉,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小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凤爱,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9579-958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刘小东、李凤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东、李凤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自有的位于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普东社区(普国用2013年19号),地号为,面积为138606商住土地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担保人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凤荣办事处普东社区(普国用2013第19号),地号为,面积为138606商住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